2012/5/1 15:59
本報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昨天公布,2010年11月23日審議通過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辦法規定,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不得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不得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不得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匯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結果公告。
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