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5:58
晨報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昨天發布《關于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的通知》要求,發生食品安全的企業需要約談。凡被約談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將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兩年內不得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接待任務。
《通知》要求,當餐飲服務提供者出現下列情形應當進行約談:一是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是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四是有關情況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監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約談內容包括,通報違法違規事實及其行為的嚴重性;剖析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原因;告知整改的內容和期限;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